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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範措施
中央銀行為達成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央行提供下列規範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一、自然人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亦即自然人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
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
1.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三、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及預售屋)合約,即將申辦貸款時:
1.符合上開情形者,亦可申辦購屋貸款
2.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亦可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依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指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
一、座落於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上
二、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
三、座落於台北市及新北市一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