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專業資訊
法規資訊
都市更新
不動產估價
土地登記
>
不動產買賣
抵押權設定、塗銷
遺產繼承
信託登記
不動產贈與
建物第一次登記
土地建物分割、合併
地方稅
>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房屋稅
印花稅
專題研究與出版
專題研究
出版資訊
經營實績
不動產估價
不動產權利登記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專業資訊
法規資訊
都市更新
不動產估價
土地登記
>
不動產買賣
抵押權設定、塗銷
遺產繼承
信託登記
不動產贈與
建物第一次登記
土地建物分割、合併
地方稅
>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房屋稅
印花稅
專題研究與出版
專題研究
出版資訊
經營實績
不動產估價
不動產權利登記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個人出售或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9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甲君並於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嗣於113年9月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