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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若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各項規定,其土地增值稅就該出售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二項「出售前1年內」或第五項第五款「出售前5年內」未供出租或營業之基準日及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1.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2.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
3.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5.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