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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加強金融控管機制,「洗錢防制法」部份條文修正
為健全洗錢防制機制、強化產業內部檢核機制及控管程序,行政院修正「洗錢防制法」部份條文以與國際規範接軌,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本法範圍應與資金籌劃有關。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洗錢及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訂定該制度相關事項之辦法。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行為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機構或事業之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
四、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得採相關防制措施。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洗錢犯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之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