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納稅人 |
說明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原所有權人 |
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如買賣、交換、共有物分割、政府照價收買等。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
取得所有權人 |
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未付出代價。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出典人 |
依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第 1 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100%者: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20% |
第 2 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
第 3 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 200% 以上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無減徵,B 為 0.3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0%,B 為 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0%,B 為 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0%,B 為 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