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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土地登記
土地建物分割、合併
分割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或處分方便,而將一宗(筆)土地或建物申請分為兩宗(筆)以上或兩棟以上者稱之。
合併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而將兩筆以上土地或建物申請合併為一宗或一棟者稱之。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為限。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 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24 〕
建物合併,以辦畢所有權登記、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鄰毗鄰者、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合併,設定有他項權利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