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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房屋之騎樓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課徵房屋稅
房屋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為非屬
房屋稅條例
課徵範圍,
可免徵房屋稅,若更改用途非供公眾通行
使用者,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同條例第
5
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