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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土地登記
抵押權設定、塗銷
設定
1. 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係指擔保一定金額之特定債權所為之設定登記。其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為確定金額。
依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 最高限額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不特定債權擔保,在最高金額限度內就擔保之不動產所為之設定登記。其擔保之債權,在最高金額限度內,本金為不確定金額。
依民法第881-1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 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塗消
「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 143 〕
另「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民法 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