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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換屋退還增值稅
一般民眾都知道出售土地要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且每人一生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民眾可能不知道如果售屋後再購屋也可以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但換屋後要辦理重購退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
◎出售土地後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再出售原持有土地,都要在2年內完成登記。
◎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要辦竣戶籍登記。
◎重購之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舊屋於出售前1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餘額者。
◎如為先購後售者,必須在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始可適用。若購買土地後,再自配偶受贈之土地再予出售,則不適用。
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含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營業使用。如有必要將戶籍遷出時,至少應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不然會被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稅款。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