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專業資訊
法規資訊
都市更新
不動產估價
土地登記
>
不動產買賣
抵押權設定、塗銷
遺產繼承
信託登記
不動產贈與
建物第一次登記
土地建物分割、合併
地方稅
>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房屋稅
印花稅
專題研究與出版
專題研究
出版資訊
經營實績
不動產估價
不動產權利登記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專業資訊
法規資訊
都市更新
不動產估價
土地登記
>
不動產買賣
抵押權設定、塗銷
遺產繼承
信託登記
不動產贈與
建物第一次登記
土地建物分割、合併
地方稅
>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房屋稅
印花稅
專題研究與出版
專題研究
出版資訊
經營實績
不動產估價
不動產權利登記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專業資訊 ─ 土地登記
遺產繼承
指已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權利人(自然人)死亡,其所遺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依法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取得。
依土地法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依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