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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地方稅
房屋稅
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說明
房屋
包含居住、工作或營業用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可增加該房屋使
用價值的建築物
附屬於房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納稅期限
● 每年 5 月 1 日~ 5 月 31 日止,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2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
●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房屋稅計算公式及稅率
應納稅額 = 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評定標準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需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稅率
類別
稅率
住家用
按其現值課徵 1.2%
營業用
按其現值課徵 3%
非住非營
如:私人醫院、診所、自由業事務所、人民團體
按其現值課徵 2%
備 註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
● 非住非營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