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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訊 ─ 法規資訊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有關
租稅減免「
優惠期間延長五年」
一、本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
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如下: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